发布时间:2024-03-15
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战略,发挥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争创质量强国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济发〔202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及国家、省下达我市用于提升质量发展能力和品牌建设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2023-2025年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对争创质量品牌、打造区域品牌、标准化创新发展、计量基础支撑能力建设、检验检测认证提质增效等项目的支持。
第五条 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加大经费投入,上下联动,共同推动我市质量强市建设。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
第六条 鼓励争创质量品牌。对我市先进制造业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个人,按照单位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好品山东”“泉城好品”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打造区域品牌。对新获批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标准化创新发展。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当年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扶持;对当年认定的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平台)、标准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第九条 鼓励计量基础支撑能力建设。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提升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对当年批准成立的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给予最高4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取得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研制生产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条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提质增效。对新获批国家、省级质检中心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检验检测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扩项或再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低碳产品、碳足迹等认证的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扩项或再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以上重点项目认定依据为由国家及省、市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发布的相关证书、通知、批复、公告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支持项目,负责提出资金预算,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通知;每年度组织对上年度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直单位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推荐等。
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有关支持重点项目内容及标准。
(三)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等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 本细则支持项目受理、审核和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申报;
(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推荐;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再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文件,按相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区县或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市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会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二)逾期未申报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补正的;
(四)其他国家、省、市明确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健全绩效目标编制机制,在编制资金支出方向同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拨付给单位的质量强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违反使用规定,或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予以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扶持政策均为一次性资金支持。与济南市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重复的或者同一项目复评的,不给予重复支持。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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